8月1日,《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正式實施。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辛國斌表示,實施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是推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重要措施,通過信息采集與管理等功能,實現動力蓄電池產品全生命周期監管,達到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節點可控、責任可究的目的,從而有效監管電池各環節責任主體的回收利用責任落實。
據了解,自規定施行之日起,對新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和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汽車,延后12個月實施溯源管理。如逾期仍需在維修等過程中使用未按國家標準編碼動力蓄電池的,應提交說明。
規定指出,回收服務網點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入庫、移交出庫后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在接收報廢新能源汽車,并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拆卸并移交出庫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對于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的利用,規定明確,再生利用企業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接收入庫后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終處理后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當前,我國已確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甘肅、青海等省區市和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1家央企作為試點,全面啟動廢舊動力蓄電池市場化回收利用。
據辛國斌介紹,下一步工信部還將加大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有利于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強與現有支持政策的銜接,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此外,扎實抓好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