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7-06-12 20:28 來源:網絡 作者:阿燦 瀏覽次數:787
我國網約車保險面臨現實困境
2016年7月,交通運輸部、工信部等7部委聯合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之后各地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實施細則陸續公布,滿足條件的私家車可以轉化為網約車。至此,網約車的身份終于合法化,但私家車兼營網約車如何投保車險卻成了難題。
目前大多數私家車兼營網約車登記性質為非營運車輛,并以此性質在保險公司投保,如果出了事故,保險公司很可能會拒絕賠償。2016年12月初,北京海淀法院審結的全國首例網約車交通事故案,法院支持了商業保險公司的主張,即認定私家車從事網約車經營未告知保險公司,在運營服務過程中出現交通事故,依《保險法》第52條,保險公司可以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為由拒賠。但絕大多數網約車司機對此卻并不了解,因此,在此過渡時期,許多私家車兼營網約車的車主,實際上都是在帶著乘客“裸奔”,這對車主和乘客都構成了潛在威脅,由此也亟待市場提供新的符合車主和乘客現實需求的保險產品。
各地對網約車購買保險規定不同
根據《暫行辦法》第13條,網約車車輛應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第17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至于具體投保何種保險,則由地方出臺相關細則進行規定。
各地根據《暫行辦法》制定了相應的網約車細則。《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第21條第8項規定:“接入平臺運營的車輛,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投保交強險、賠付額度不低于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第8條第5項規定,網約車應當“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19條規定,網約車平臺應當“保證車輛具有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鼓勵車輛購買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等保險”;《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營運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
對比來看,北上廣深的網約車細則都規定網約車應當購買營運車輛交強險,不同的是,北京、上海和深圳的網約車細則要求車輛應當投保營運車輛商業保險,而廣州則僅僅是“鼓勵”購買,并未強制推行。另外,北京網約車細則規定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賠付額度不得低于100萬元,其他三地未規定賠付額度標準。
各地規定的差異顯示了網約車保險問題的復雜性。不難看出,目前的規定傾向于要求網約車按照營運車輛投保車險。但私家車兼營網約車的司機并不愿意投保保費高出自己原有私家車保險2倍左右的營運車輛保險,而其投保的私家車保險又很可能遭到拒賠,如何解決這一矛盾,值得思考。
現有車險產品并不適合網約車
保險以大數法則為數理基礎,根據事故可能發生的風險概率核算保費。“從經濟角度來看,保險是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一種經濟制度”,同一險種被保險人特征差別較大,不僅會導致保費計算困難,而且對其中風險系數顯著過低的投保人并不公平。
私家車轉化為網約車后,出行頻率增大、行駛時間變長且行車路線復雜多變,使風險系數變大,一旦出現事故,保險公司很可能以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為由拒絕賠償。
同時,私家車兼營網約車也不同于傳統的出租車、公交車等營運車輛,不宜適用現有的營運車輛保險。傳統的營運車輛,統一管理且運營模式相似,因而風險系數相近,根據大數法則可以投保同一種保險產品。但私家車兼營網約車與之不同,載客更自由和隨意,有的每天十幾個小時都在接單,有的則一個月僅接數單,因人而異,因生活節奏而異,家用和營運用的時間比例也不穩定。因此,私家車兼營網約車的風險系數不同于傳統營運車輛,要求其投保傳統的營運車輛保險并不合理。即使新規將網約車定性為營運車輛,為適應網約車之特性,其保險也應區別于傳統的營運車輛保險,在風險評估標準、保費計算方式等方面應做特殊設計。
網約車保險可借鑒國外成熟模式設計
綜上,網約車新規對網約車保險的規定不一,現有的保險產品不能滿足私家車兼營網約車的需求。保險公司應在私家車保險和營運車輛保險之外,開發針對性的保險產品進而滿足網約車的需求。
2016年10月底,南京高德汽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高德公司”)正式與平安產險江蘇分公司合作,平安產險江蘇分公司為南京高德公司的數百臺網約車提供全方位的車險保障,包括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等,使得網約車車主、乘客和第三人都有了全面的保險保障。但應當看到的是,該產品仍屬于傳統的營運車輛保險,其并未根據網約車之特性做出專門設計。另外,該保險的保費較私家車保險高出2倍左右,卻并非依據網約車自身的情況計算,欠缺科學性。
觀察網約車行業發展成熟的國家,美國Metromile保險公司與 Uber 合作推出的“分時段+按里程計費”模式值得借鑒。Metromile保險公司認為傳統的汽車保險對于那些開車較少的人是不公平的,每輛車的風險系數應與車輛行駛里程有關。因此,該公司改變傳統的固定收費模式,提供按里程收費的汽車保險(pay-per-mile insurance)。
在此種模式下,加盟 Uber 的私家車的行駛過程被分為以下時段:(1)個人使用:車主關閉Uber APP;(2)第一時段:車主打開Uber App至接到單前;(3)第二時段:車主接到單至乘客上車前;(4)第三時段:乘客上車至乘客下車前。個人使用和第一時段則由 Metromile保險公司基于行駛里程提供保險,保費計算公式為:每月保費總額=每月基礎保費+每月行車里程×單位里程保費。其中基礎保費和單位里程保費會根據不同車主的情況有所變化,考慮因素包括年齡、車型和駕車歷史等。第二和第三時段由Uber為網約車司乘人員購買商業保險。
此外,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中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沙銀華認為:“網約車保險可借用貨物運輸險中的開口保單方式,采取費率差別化措施來為網約車量身定做”,此種模式下,網約車初始以營運車輛的保險費率投保,合同期滿則根據車輛的“出車記錄”進行調整,多退少補,以此解決網約車風險系數差異化的問題。但此種模式建立在對網約車長期且大量的數據分析之上,在網約車保險初期,不具有實踐性。同時,是否退、退多少具有不確定性,標準能否公開、公平,讓雙方都滿意,也是個問題。
綜上,我國網約車保險的規范設計可以借鑒美國Metromile保險公司與 Uber 合作推出的模式,每月每時段保費總額=每月基礎保費+每月行車里程×單位里程保費,基礎保費和單位里程保費以該時段投保險種的類型和數量為基礎,綜合考慮車主的年齡、車型和駕駛歷史等因素確定。在個人使用時段,按私家車性質投保,除應當投保交強險外,可選擇投保其他險種;第一、第二和第三時段處于運營期間,按營運車輛性質投保,第一和第二時段應投保營運車輛交強險、營運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和駕駛員保險,第三時段應投保營運車輛交強險、營運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和涵蓋駕駛員與乘客的車上座位險。
此種產品設計,以被保險人的個體情況為保費計算依據,靈活科學,對投保人更公平;而且按照里程計算保費,既可以涵蓋車輛行駛的所有時段,也可以避免某一時段重復投保。但要實現這一目標,前提是保險公司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合作,實現信息互通對接,全面了解網約車司機駕駛行為“大數據”,利用定位系統收集數據判斷車輛活動的路線、里程等,從而為科學收取保費提供基礎。
網約車在我國已確立了合法地位,符合條件的私家車可以轉化為網約車,但現有的車險產品并不適合網約車,亟待市場提供新的符合車主和乘客現實需求的保險產品。借鑒國外的成熟模式,我國保險公司應大膽創新,推出計算靈活科學、涵蓋車輛行駛所有時段的保險產品,為網約車的發展和民眾出行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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