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綠色已成為我國“十三五”時期經濟發展的主色調,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汽車工業也不例外。我國汽車市場近年來得到飛速發展,汽車產品更新換代頻率逐步加快,報廢汽車數量與日俱增,回收利用市場潛力巨大。《中國制造2025》明確提出“綠色發展”這一戰略方針,指出“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回收利用效率,構建綠色制造體系,走生態文明的發展道路”。汽車工業是典型的資源密集型產業,具有產業鏈長、涉及行業范圍廣的特點,更需要踐行綠色發展,重視報廢汽車的回收問題。
提升報廢汽車的回收利用技術水平,對于改變報廢汽車行業粗放的發展方式,降低環境的承載壓力與行業資源成本具有關鍵性作用。然而目前我國仍然存在著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技術水平落后、拆解企業經營方式單一、生產者延伸責任不明晰等問題,制約了行業轉型升級,不利于報廢汽車資源綜合利用水平提高。綜合來看,報廢汽車回收水平不高主要受四方面因素制約。
第一,法規要求滯后,不利于行業發展。為遏制拼裝車行為,《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要求,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必須要銷毀作為廢鋼鐵出售。在法規制定之初,這一要求是十分必要的,但隨著形勢的發展,這一要求使得部分車況較好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無法通過再制造等途徑重新流通,壓縮了回收拆解企業與再制造企業的發展空間,也不利于報廢汽車得到有效的回收利用。
第二,生產者責任缺失,技術支持不足。在汽車工業發達國家,均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的主要責任,開展生態設計,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拆解技術支持,參與回收網點建設,以利于報廢汽車得到有效回收、精細化拆解與再利用。但是,目前我國大部分汽車生產企業對于產品的可拆解性設計、可回收性設計考慮不足,產品材料標識制度落實不到位,對于后端的實際回收過程基本未參與。
第三,未建立車輛報廢信息共享機制,報廢汽車大量流失。目前,我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鋼鐵價格對于報廢汽車進行經濟補償,價格遠低于一些非正規商販的報價。而我國大部分省市對于報廢汽車正規報廢還未形成各有關單位“上下聯動、有效配合”的監管機制,未來應健全相關措施,共享報廢信息,促使報廢汽車進入正規回收渠道。比如,對于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限制轉籍;在更換新車時,若車主名下有報廢汽車未進行正規報廢,則不予上牌照及辦理相關手續等。
第四,高附加值利用水平低,制約經濟效益提升。目前,我國報廢汽車回收利用仍以銷售廢舊鋼鐵為主,鋼鐵價格的持續下跌導致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盈利水平低,甚至陷入虧損。此外,報廢汽車中的非金屬材料回收也十分不理想,精細化分選水平低,資源浪費比較嚴重。回用件的銷售是提高報廢汽車回收附加值的主要方式,而我國由于法規限制、缺乏回用件判定標準、市場接受度低等原因,回用件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很多都作為材料進行回收利用。
汽車制造商對于汽車產品構造、材料組成、拆解技術等最為了解,以生產者作為產品回收處理的責任主體,可以有效帶動產業鏈,提升回收利用水平,減少產品整個生命周期對環境的負面影響。歐盟等汽車工業發達地區通過在汽車行業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充分發揮生產者在產品報廢回收環節的重要作用,極大地促進了報廢汽車資源的有效利用,并大幅降低了產品全生命周期對于環境的污染。歐盟在2000年發布的2000/53/EC(ELV指令)中引入了生產者責任延伸制,要求汽車生產企業進行易回收、易拆解性設計,限制鉛、汞、鎘、六價鉻等四種有害物質的使用,參與建設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網絡、公布車輛拆解技術信息等。ELV指令中有關汽車產品生產者延伸責任的要求,對于提高車輛可回收利用性、促進報廢汽車收集和回收利用、降低產品對環境的影響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
我國在2015年發布了《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以下簡稱《管理要求》),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對M1類汽車產品中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聯苯醚等六種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實施管理,并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向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公布車輛的拆解技術信息。《管理要求》明確了汽車產品生產者在有害物質禁限用、可回收利用率管控、拆解信息發布等方面的責任,對于推動我國汽車企業建立健全有害物質和回收利用相關管理保障制度,切實減少有害物質的使用、提升可回收利用水平等產生了積極的作用。
對比歐盟等汽車工業發達地區在報廢汽車回收利用方面的成功管理經驗,我國目前雖已對汽車產品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實施管控,但在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方面尚未提出明確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未能在報廢汽車回收利用過程中發揮主體作用,參與報廢汽車回收體系建設、再資源化技術研發應用等較少,報廢汽車資源綜合利用整體水平還有待提升。我國應盡快建立起以汽車生產企業為主導的汽車產品回收利用產業體系,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動行業的升級轉型,為應對報廢汽車大規模到來做好準備。
針對我國報廢汽車回收利用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四方面著手。
一是從法規層面,建議盡快對《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取消將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必須要銷毀作為廢鋼鐵出售的限制要求,同時借鑒歐盟發達國家成功經驗,在我國制定生產者責任延伸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各方責任,為企業履行生產者延伸責任提供法規依據和指導。
二是從政府管理角度,建議各管理部門建立車輛報廢信息共享機制,在各個環節對報廢汽車進入非正規渠道進行限制和管理,提高正規渠道車輛報廢率。
三是從行業聯動角度,建議我國汽車生產企業積極參與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工作,充分發揮汽車生產企業的主導作用,探索直接回收、聯合回收、委托第三方回收等多種生產者責任延伸實施方式。
四是從技術提升角度,建議汽車生產企業與專業從事報廢汽車產品回收利用的企業或機構合作開展回收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研發及應用,構建汽車生產企業、回收拆解企業以及資源再生企業的協作機制,重點突破汽車產品綠色拆解技術、舊零部件再制造技術、汽車回用件高附加值利用技術等,打通產業鏈的上下游,真正實現報廢汽車資源的循環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