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住建部與公安部聯合發文廢止了實行18年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不過有業內人士認為,自從2008年“大部制”改革后,原屬于住 建部管理的出租車及公交車劃入了交通部,而目前出租車管理的“上位法”主要依據是2014年交通部發布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對市場實質影響 并不大。”行業專家蘇少鑫如是告訴南都記者。至于是否影響份子錢,蘇少鑫表示,目前出租車司機和公司簽署雇傭合同,受合同法規制,“短期不影響司機繳納份 子錢”。
體現高層“放權”姿態
不過,這個政策的廢止體現了高層“放權”的姿態。“具體會對即將出臺的網約車與出租車新政產生什么影響尚不可知。”一位業內人士稱,本來昨天下午深圳交委準備對出租車管理新政進行開會討論,有可能內部推出初稿,而因為這個《管理辦法》的突然廢止臨時改變了會議的主題。
《管理辦法》并不是目前的上位法依據
出租車管理的變化有幾個重要的時間節點 。1998年,住建部推出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是第一部上位法,強調了“城市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2004年,國務院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提到,“出租汽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而迄今還沒有國務院層面的出租車客運行政法 規;2008年,“大部制”改革后,出租車及公交車劃入了交通部;2014年,交通部發文《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這也是目前各級交委管理出租車主 要依據。這個《規定》去掉了《管理辦法》中經營權的“有償轉讓”,但加上了“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并且“鼓勵通過服務質量招投 標方式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從“有償轉讓”到“招投標配置”,出租車牌照依然是有價商品。目前,廣州等一線城市的出租車主要采取承 包型公司化模式,出租車的產權和經營權歸公司所有,司機按時間向公司支付承包費用(即俗稱的“份子錢”),經營收入歸司機所有,而公司則為司機支付四金, 并承擔車輛保養維修費用。
對于出租車司機而言,這幾年的經營收入已經無法覆蓋份子錢的支出。一位上世紀90年代入行的的哥鄧師傅(化名)告訴南都記者,“上世紀90年代,司機繳納押金租賃出租車牌照,每天收入有300元左右,押金也是幾千塊/月,兩相扣除每個月有3000多元收入;21世紀初,出租車牌照可以購買,買斷價格大概幾萬塊,當時收入尚可,幾年就可以回本;2006年 后,司機與公司簽訂合同,繳納份子錢,自己擁有經營收入,但現在每天收入扣除油費大概300元,跟20年前差不多,趕不上物價上漲。”鄧師傅說,這主要原 因是的士資源過于飽和。“十幾年前我入行的時候廣州才幾千輛出租車,現在已經有3萬輛,沿街拉客難度極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