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發布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 乘用車2017年最高補5.5萬
發布日期:2016-12-09 20:47 來源:資訊報道 作者:亓習雨 瀏覽次數:408
12月2日,湖州市發布市本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配套補助辦法,說明受補貼的企業為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新購買(行駛證注冊日期為準)的、在市本級上牌的國產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對出租車企業購買快充技術的純電動乘用車,按照以下標準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對購買非快充技術的,按照以下標準的80%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湖州市發布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 乘用車2017年最高補5.5萬
注:中央和我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補助前價格的50%,2017年按照2016年的標準執行。車輛補助前價格(一般不高于國家指導價)等于銷售機構銷售價格(開票價)加中央補助。
對城市公交、城鄉公交、班車客運、旅游客運等企業購買使用快充技術的新能源客車,按照以下標準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對非快充技術的新能源客車,按照以下標準的60%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如下(單位:萬元/輛)
湖州市發布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 乘用車2017年最高補5.5萬
注:上述補助標準以8-12米客車為標準車給予補助,6米及以下客車按照標準車0.2倍給予補助;6米<車長≤8米客車按照標準車0.5倍給予補助;12米以上、雙層客車按照標準車1.2倍給予補助。2016年、2017年按上述標準執行,2018年補助標準在上述基礎上下降20%。
對物流快遞車、商超配用車、環衛車等專業公司購買使用快充技術的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助1200元,最高補助不超過40000元。對非快充技術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助1000元,最高補助不超過30000元。2016年、2017年按上述標準執行,2018年補助標準在上述基礎上下降20%。
公告原文如下:
湖州市市本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配套補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為鼓勵本市個人和單位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加快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補助條件
第二條 適用本辦法補助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新購買(行駛證注冊日期為準)的、在市本級上牌的國產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補助的充電基礎設施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個人用戶是指吳興區、南潯區戶籍人員,持《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近兩年(含)連續在市本級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吳興區、南潯區戶籍人員,駐湖部隊(含武警警察部隊)現役軍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并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6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單位用戶是指在吳興區、南潯區注冊登記的法人組織。
第四條 在市本級登記注冊的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適用本辦法。銷售機構需建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配備專業維修、檢測設備和技術人員,并向市推廣辦(設在市經信委)提供相關材料,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產品公告參數、產品售價、維護保養能力、售后服務承諾、質保期等。銷售機構需每月3日前向市推廣辦上報上月新能源乘用車的銷售情況。
分時租賃公司、出租車公司等單位購買新能源汽車用于營運的,可以直接向生產企業購買并享受地方補助,購車前應向市推廣辦、市交通運輸局報送購車計劃。
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五條 銷售機構按中央補助后的價格銷售新能源乘用車,個人和單位按照銷售價格扣減地方補助后支付購車款。銷售價格(開票價)等于消費者實際支付購車款加地方配套補助。
第六條 對個人和單位(不含出租車企業)購買使用新能源乘用車,按照以下標準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對出租車企業購買快充技術的純電動乘用車,按照以下標準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對購買非快充技術的,按照以下標準的80%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湖州市發布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 乘用車2017年最高補5.5萬
注:中央和我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補助前價格的50%,2017年按照2016年的標準執行。車輛補助前價格(一般不高于國家指導價)等于銷售機構銷售價格(開票價)加中央補助。
第七條 對城市公交、城鄉公交、班車客運、旅游客運等企業購買使用快充技術的新能源客車,按照以下標準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對非快充技術的新能源客車,按照以下標準的60%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如下(單位:萬元/輛)
湖州市發布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 乘用車2017年最高補5.5萬
注:上述補助標準以8-12米客車為標準車給予補助,6米及以下客車按照標準車0.2倍給予補助;6米<車長≤8米客車按照標準車0.5倍給予補助;12米以上、雙層客車按照標準車1.2倍給予補助。2016年、2017年按上述標準執行,2018年補助標準在上述基礎上下降20%。
第八條 對物流快遞車、商超配用車、環衛車等專業公司購買使用快充技術的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助1200元,最高補助不超過40000元。對非快充技術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助1000元,最高補助不超過30000元。2016年、2017年按上述標準執行,2018年補助標準在上述基礎上下降20%。
第九條 對符合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按充電設備的實際投資給予財政補助。
1.對由專業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投資建設運營的公共充電設施,給予設備投資25%的資金補助。
2.對公交企業自建的充電設施,其對外開放充電并納入全市統一平臺的,充電樁功率≥150千瓦給予設備投資30%的資金補助,充電樁功率<150千瓦給予設備投資20%的資金補助。
3.對城市出租車、專業物流快遞企業自建的充電設施并對外開放的,以及社區專用充電設施并對外開放的,給予設備投資15%的資金補助。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充電智能服務平臺,按設備投資一次性給予30%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一條 建立以充電量為基準的獎勵補助政策,對提供公共充電服務的各類充電設施,以實際提供的公共充電量為基數,按0.1元/千瓦時標準給予充電補貼,充電功率每千瓦每年補貼電量上限為1000千瓦時。
第十二條 對專門從事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和充電設施運營服務的企業,企業當年運營收入所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權責發生制)達到200萬以上,給予地方留存部分80%的補助。
第四章 差異化交通政策
第十三條 在公安部正式下發統一的新能源汽車號牌式樣前,對新能源乘用車設置統一的號牌號段,實行專用號段管理,發放新能源汽車專用標識。
第十四條 建立新能源汽車業務辦理綠色通道。對于新能源物流快遞車輛,優先發放市區通行證,物流車輛為采用新能源的1.25噸以上(含)的載貨汽車的,由交警部門發放長期通行證。
第十五條 對列入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與產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在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免收新車號牌費。對市政道路兩旁設立的咪表停車位,新能源汽車停車2小時以內免收停車費。
第五章 優化推廣環境
第十六條 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購車補助,車輛購置稅、車船稅減免等財政稅收政策。落實國家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提高公交企業積極性。爭取國家和省相關專項財政資金、產業基金等對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和推廣應用的支持,并統籌用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第十七條 鼓勵銀行機構加大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貸款支持,適當降低新能源汽車貸款首付比例。鼓勵保險公司制定更符合新能源汽車風險特征的專屬保險產品,并適當降低保險費率。鼓勵各類投融資公司以股權投資、融資租賃等形式參加全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工作。
第六章 補助申請流程
第十八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購車地方補助資金的,由銷售機構、企事業單位在本市完成車輛注冊登記后,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再由行業主管部門送市推廣辦、市財政聯合審核。公交車、物流車等按批次申報,乘用車按季度申報,應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1.《湖州市新能源乘用車購車補助資金申請表》、《湖州市新能源乘用車購車補助確認表》和《湖州市新能源乘用車購車補助確認匯總表》;
2.《湖州市新能源客車購車補助資金申請表》、《湖州市新能源客車購車補助確認匯總表》;
3.《湖州市純電動物流車等專用車購車補助資金申請表》、《湖州市純電動物流車等專用車購車補助確認匯總表》;
4.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5.銷售給單位的應提供:企業營業執照、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
6.銷售給個人的應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其中:吳興區、南潯區戶籍人員提供居民身份證;非吳興區、南潯區戶籍人員提供居民身份證、本市《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近兩年(含)連續在市本級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社保證明)、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
第十九條 申請充電基礎設施設備投資補助的企業,每半年申報,應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2.《湖州市充電基礎設施設備投資補助資金申請表》;
3.項目備案文件、竣工驗收報告;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含設備投資明細表)。
5.設備發票等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申請充電基礎設施充電量獎勵補助的企業,次年初申報,應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2.《湖州市充電基礎設施充電量獎勵補助資金申請表》;
3.站點充電樁功率大小、站點電量清單、電費憑證等;
4.充電設施基本數據自愿接入統一平臺的承諾函。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充電智能服務平臺補助的企業,應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2.《湖州市企業充電智能服務平臺補助資金申請表》;
3.當年度本市充電設施建設、運行分析報告;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含設備投資明細表)。
5.設備發票等其他材料。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機構應依法對其提供的產品及服務負責,對于產品質量、售后保障等未達到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機構不得將各級財政補助納入銷售優惠額度,不得因購車者已享受價格優惠而拒不兌付財政補助,不得因購車者已享受財政補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銷售機構要及時墊付地方補助資金,不得因故拖延。
第二十四條 享受政策的新能源汽車自登記上牌之日起2年內過戶的,應先退回地方配套補助,并提供市財政局收到退回補助的證明材料到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用于在外地實施經營的,收回購車主體已取得的市配套財政補助資金。
第二十五條 申請財政補助的單位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虛假信息以及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由財政部門收回已取得的補助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六條 市經信委負責新能源乘用車和充電設施投資運營等補助申請受理審核工作;市發改委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新能源物流車等專用車補助申請受理審核工作;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新能源客車、出租車補助申請受理審核工作;市公安局負責受理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過戶,以及車輛注冊登記的相關信息核實;市財政局負責申報補助材料的審核與資金撥付工作。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充電基礎設施和充電量補助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車購車補助等其他政策有效期到2018年12月31日。今后上級文件如有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上級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