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福州市發改委印發《福州市2016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實施細則》,將對運營時間不少于3年的公用、專用充電設施(不含私人自用)建設運營單位進行資金補助。補助資金標準為直流快充樁495元/千瓦、交流樁150元/千瓦。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于印發福州市2016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根據《福建省經信委、發改委、財政廳關于下達2016年省級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獎補資金的通知》(閩經信計財[2016]439號)等文件精神,我們研究制訂了《福州市2016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實施細則》,已報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福州市2016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大力培育我市電動汽車產業,加快電動汽車推廣示范應用,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依據《福建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閩政辦[2016]62號,以下簡稱“運營管理辦法”)、《省經信委 省發改委 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16年省級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獎補資金的通知》(閩經信計財[2016]439號)、《福州市“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等文件精神,為加強我市2016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充電設施,是指在福州市轄區內經發改部門登記備案,并由行業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運營管理辦法要求,為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國產充電設施。
第三條 本細則補助對象為公用、專用充電設施(不含私人自用)建設運營單位,資金來源于省級財政。
第四條 享受財政補助的充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得少于3年。
第五條 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助資金的發放及管理遵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并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六條 申請財政資金補助的充電設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1、標準統一。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建設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
2、開放共享。按國家、本省和本市相關要求實現充換電數據共享。
3、公共充電設施應承擔相應的公共服務,支付方式應具有通用性,具備銀聯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實現刷卡或掃碼便捷支付,充電設施后臺管理系統互聯互通功能、支持移動終端充電設施查詢功能;專用充電設施視情況自主選擇上述功能。
4、電能可計量。
5、2016年新建并通過行業管理部門驗收備案。
第七條 申報材料:
1、發改部門的項目備案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2、行業管理部門的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備案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充電設備的中文購置合同、設備發票(復印件)。
4、工程建設委托合同,單位自建的充電設施提供相應票據。
5、充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得少于3年的承諾函。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7、《福州市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1)。
第八條 補助資金發放程序
1、申請補助資金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照通知要求,及時將申報材料提交至所在縣(市)區發改局。
2、相關縣(市)區發改局負責對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提出的補助申請進行初審,并將申報材料、《福州市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助資金初審意見表》(附件2),分別上報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
3、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聯合審核通過后,市發改委將補助資金計劃在門戶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
4、公示結束并報市政府審批后,市財政局將補助資金轉給市發改委,市發改委再撥付至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屬市級預算單位的,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補助資金。
第九條 2016年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標準為直流快充樁495元/千瓦、交流樁150元/千瓦。
第十條 將申請單位信用記錄作為申領補助資金的重要參考。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充電設施建設與申報材料不符,提供虛假信息的,以及質量、售后保障、運營時間等未達到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視情節輕重對申請單位給予追繳補助資金和依法追究責任等處理。
第十一條 在本細則實施過程中,若遇上級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作出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發改委會同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